疑难问题:大药房高价销售口罩,请求查处
问题描述:1月27号在广东南路某大药房买了两包一次性口罩,价格比平时高处很多,2.5元一个,后来网上公布了投诉渠道,于28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回复说转给了市场监督部门处理,一天后收到自称市场监督管理的来电,说正在立案调查。但是截止今天2月12日,这么多天过去了,还没有任何消息!特殊时期特别处理,一个简单又不复杂的事情,搞这么多天还没处理好,这样的效率怎么回事!!
价格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
专业解答(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于2020年1月27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我局反映,您于1月26日在百年大药房以2.5元/个的售价购买了一次性无纺布口罩20个,共计50元;认为口罩售价比平时高出很多,商家存在哄抬价格的行为,要求我局查处并提出需商家退还36元价款的诉求。
一、接到投诉举报后,我局于1月28日依法对该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现场没有口罩销售,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明码标价。由于该店的进销凭证等相关财务材料由钦州总公司统一管理,春节节日期间总公司放假,相关人员不上班,该店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财务材料给我局检查。我局组织当事人双方对您提出退还部分价款的诉求进行调解,但该店认为售价合理,不同意调解。根据现场检查处理的情况,我局对该店下发了《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函》《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北市监价检〔2020〕16号),告诫提醒该店不得大幅度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按照规定期限提供检查所需的财务材料配合调查。该店现场签订了《关于在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不乱涨价销售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承诺书》,并在店内进行公示。同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电话方式将上述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您,并告知我局正对该店是否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待依法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给您。您对答复无异议。
二、2020年2月2日,该店按照规定期限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财务材料。经查,您所购买的该款口罩是该店2020年1月22日购进(1月19日前未实际销售),进价1.5元/个,零售价2.5元/个,投诉情况属实。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及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的通知》(桂市监发〔2020〕5号)规定,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基本民生商品,在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含当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提高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超过15%,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由于目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尚未对相关规定中的购进成本的构成及进销差价率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因此我局尚未能对该店是否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三、疫情期间,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监管力度,在短时间内有效平抑药店价格及平息相关市场商品的涨价风波。因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药店和市场价格的投诉举报量大幅增加,相关执法力量有限,在处理该投诉举报时,未能即时将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向您反馈,望理解。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文明确相关规定,我局将尽快依法处理并及时将相关处理结果答复给您。 |